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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開疆闢土,填海造地費用,可抵土增稅
(200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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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1/10舉行的財經首長會報,對於海埔地作了一個重大而有利的決定:那就是未來若屬投資人改良而浮覆的土地,投資人在改良後,係原始取得該土地且為實際所有權人,就可申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據以移轉時扣抵土增稅。
這項規定立即適用於台塑六輕開發的海埔地,不必透過修法即可申請土地改良費證明書扣抵土增稅。未來開發海埔新生地的工業興辦人,包括規劃中的中油雲林石化園區等開發案,均可一體適用。而早期先租後售工業興辦人則不能適用,因為財政部認為,如果允許由土地改良者,而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費用證明書,土地改良費在前手移轉時候已反映在該移轉年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從事土地改良的人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已不含土地改良因素,不宜再重覆於再移轉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形成重覆扣抵。
填海造地費用可抵土增稅,這無疑的是一項土地投資大利多,台灣平原有限,地狹人稠,而現代大企業對土地的需要特大,這一項決定,相信對企業的擴展及根留台灣,將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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