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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會計師公會擬訂定會員收取業務酬金標準,可能違法
(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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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會計師公會訂定會員收取業務酬金標準一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該行為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
公平會指出,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為公平交易法第7條所稱的聯合行為;此外,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水平聯合之型態;另公平交易法第14條本文前段嚴格禁止事業從事聯合行為。
按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應由個別事業依據其本身的經營成本及市場供需情況加以調整,不宜透過與其他競爭者協議定價或由公會共同定價之方式決定。
公平會說,針對報載會計師公會訂定收費標準一事,如事實確是如此,則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而受到嚴厲處分,將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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