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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公播收費無孔不入,且仲介團體繁多,旅館及電影公會要求政府介入協商
(2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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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九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中包括全國觀光旅館公會、電影戲劇公會都反映,目前音樂、影像著作權仲介團體高達七個,這些團體到處向觀光旅館、一般旅館、百貨賣場、商店、髮廊、醫院等等蒐證,如有公開播放音樂或電視影像者,即會被要求先取得音樂公播授權,並繳納高額使用權利金,否則可能被告到法院,由於業者欲使用音樂、影像公播,須與上述七團體個別協商授權金,實不堪其擾,最後會中通過,請經濟部出面協調,要求著作權仲介團體儘速組成公會,再由使用業者公會與之協商,另外,音樂公播如違反著作權法,使用者可能被判刑並罰巨款,並不合理,因此建議政府修法將之除罪化。
包括全國觀光旅館公會理事長莊秀石、台北市電影戲劇公會廖治德理事長都指出,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在公共場所公開播放音樂或影像,都需取得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授權並繳納高額的使用權利金,否則即有可能被告到法院,許多業者都面臨上述困擾,尤其是目前有七個著作權仲介團體,分別歸屬作曲、作詞或演唱者,欲使用音樂公播者必須逐一與這七團體協商簽約,實不勝其擾,因此希望主管機關經濟部智財局能出面居間溝通,促成這七個團體成立公會組織,未來即可由使用端之公會與該公會協商,以省卻許多麻煩。另外,有多家觀光飯店已因音樂公播問題被告上法院,並不合理,故希望政府儘速修訂著作權法,將之除罪化。
全國商總理事長張平沼表示,業者都願依法繳納音樂公播等使用權利金,但是目前業者必須與七個著作權仲介團體逐一協商,並不方便,因此全國商總將請求經濟部出面整合仲介團體成立公會,未來即可進行公會對公會談判。
而與會的經濟部商業司司長王鉑波指出,音樂公播衍生違法等問題,影響重大,經濟部內部及智財局已在開會討論,他將把業者所提問題轉告智財局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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