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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許可所得標準
(2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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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最近公布的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從新台幣1萬5506元調高為1萬6151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根據家戶所得提高,修正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也一併放寬。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指出,依現行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配偶取得依親居留後,台灣地區配偶需符合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全戶所得低於公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等其中一項資格,才能申請工作許可。
因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最新台灣地區家庭收支報告,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由現行1萬5506元,調高為1萬6151元,勞委會也將大陸地區配偶依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申請工作許可的標準放寬,原本須低於1萬5506元,現放寬為低於1萬6151元。
勞委會也解釋有關「全戶」認定標準,為共同生活的大陸地區配偶本人、台灣地區配偶及台灣地區配偶的直系親屬,於同一戶籍內有共同生活事實者。如果直系親屬雖非同一戶籍,但有共同生活事實,經村、里長、轄區警察機關出具文件證明者,也認定為共同生活,得列入全戶所得人數計算。若雖為同一戶籍的直系親屬,但無共同生活的事實,經村里長、轄區警察機關出具文件證明者,認定為非共同生活,得不列入全戶所得人數計算。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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