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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二次公播授權談判曠日廢時,省旅館聯合會強烈要求政府介入協商
(200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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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福達理事長參與旅館省聯會、全聯會與智財局官員研商音樂二次公播案 |
國內七個音樂、影像著作權人仲介團體自二、三年前即開始針對旅館業等營業場所,要求其在音樂或影像進行二次公播時,必須先取得著作權人仲介團體的授權並支付使用權利金,台灣省旅館公會聯合會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出面與這七個仲團協商,為全省會員業者爭取應有權益,但是省聯會在長期努力後發現,與這些仲團協商程序冗長複雜、且必須逐一談判,加上不少仲團又要求高額的權利金或是要追溯至前二年付費,令省聯會理事長廖福達深感困擾,因此強烈要求政府尤其是經濟部應介入協商,至少希望能夠將這些仲團整合為單一協商窗口,使各行業公會或業者能夠容易找到對話單位。
省旅館聯合會理事長廖福達指出,各縣市旅館公會的會員業者,都願意依法繳納音樂或影像公播的費用,以示尊重智慧財產權,但是業者也渴望協商過程能夠單純化、所繳費用應該合理化,尤其旅館業者這幾年來普遍處於不景氣當中,過高的音樂公播使用費或是要求回溯繳納,不但不合理,旅館業者在實務上也難以負擔。
身為全國旅館公會聯合會監事會召集人的廖福達說,經過旅館省聯會多年來的努力奔波,已與三、四個著作權仲介團體達成旅館業繳納費用以使用公播的初步共識,但是後續仍充滿變數,例如旅館聯合會希望如談定,授權金額在三至五年內不再變動,但是有些仲介團體未能同意,甚至要求回溯二年前開始收費,還有的仲團所訂收費標準過高,旅館業實無力接受;至於在旅館業方面,雖然有公會代為協商,但是很多業者還需經過公司總經理或董事會之通過,才能算數,所以整個協商過程十分冗長繁複。
廖理事長表示,旅館業者及公會最感頭痛的,是業者使用端只是一首歌或一段影像,但是卻必須與每一個著作權仲介團體協商授權使用,才能確保不致有侵權之虞,因此渴盼全國商總能夠積極出面與經濟部協商,敦促所有的仲介團體整合為一個單一協商窗口,以省卻旅館業者因冗長協商所需支付的時間及人力成本。
廖福達說,由於著作權仲介團體背後有著作權法做依恃,姿態頗高,動輒對旅館業者寄出要求繳費的存證信函或是直接向法院提侵權之告訴,令所有旅館業者惶惶不可終日,無法安心經營,因此希望政府能夠重視此現象;此外,經濟部智財局一再表示,不介入旅館業等與著作權仲介團體的價格協商,但是旅館公會只是希望能夠達到協商窗口單純化,政府施政應該更有擔當才對。
廖理事長也舉水污染防治法本來對旅館業者有不合理對待,經省旅館聯合會向環保署陳情,最後該署從善如流,修訂法規為例,說明主管機關施政任事其實有很大裁量空間。
他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本來規定,餐飲業、觀光旅館業如作業環境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都必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由於許多飯店、旅館業週遭土地面積較大,依法都須檢具上述計畫,並不合理,此案經省旅館聯合會積極協商爭取,環保署終於在今年五月修正「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規模」,將餐飲業、觀光旅館業之規範修正為「提供餐飲、住宿或溫泉泡湯與廢水產生有關之作業環境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才須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而旅館業者也普遍認同環保署此種了解民瘼、勇於任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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