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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個人及營利事業限制出境欠稅額 (2008/7/18) 

立法院院會今天3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限制出境欠稅額度,個人由新台幣五十萬元放寬到一百萬元;營利事業由一百萬元放寬到兩百萬元,約有三萬人將可解除限制出境。

現行法規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稅額度分別為五十萬元與一百萬元。

修正條文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已確定應納稅額超過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兩百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期間,自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修正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已超過法定期間、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的相當擔保、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的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法定標準、欠稅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或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應解除限制出境。

立法院還通過一項附帶決議,條文修正前已因欠稅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稅金額未達條文修正規定的標準者,財政部應於條文修正生效後,解除限制出境。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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