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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電腦公會及商工團體齊反對另設專責單位,管理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2008/7/21) 

行政院環保署擬修訂廢棄物清理法(廢清法)部分條文,並在七月十八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相關單位、公會團體的意見,由於環保署計劃另外成立一個「專責單位」,以負責管理及運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但因該單位的屬性、法律定位、人員編制、運作模式等仍然未明朗,而管理基金所經手的經費又十分龐大,因此不僅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電器公會和電腦公會等群起反對,即如全國工總、全國商總、台灣省商業會等也一致認為,目前環保署已有「廢棄物管理處」的專責單位,由該處管理及運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理所當然,實不宜疊床架屋,另再設立一個定位不明的專責單位,否則可能徒增人民負擔,且無法提升各項廢家電、廢電腦的回收率。

環保署擬修訂廢清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二十三條將增列「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應成立專責單位負責管理及運用,並辦理資源回收相關業務」,環保署的說法是目前上述業務係由回收基管會負責辦理,但其並無相關法律的授權,因此擬藉由修法,增訂成立專責單位。

但是參加此項公聽會的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電器公會、台北市電腦公會及全國工總、全國商總、省商會代表都認為,其實自民國八十六年以來,已經有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以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基管會)的專責單位,問題是在於基管會十年來回收清除處理廢棄物績效不彰,且約聘人員過多,支出很大比例的基金費用,由於繳納基金者都為電器、電腦等被指定行業的製造商及進口商,上述弊病等於是增加人民負擔。

電器公會等表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徵收係依廢清法第十六條規定,而該法第四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有關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依環保署組織條例第八條規定,乃屬「廢棄物管理處」掌理事項,「專責單位」已經法定,資源回收基金依法當然應由廢棄物管理處負責管理及運用,才能達到事權一體的目標,如果環保署任意疊床架屋,另設專責單位執行,將產生各自為政、徒增人民負擔的後果,且對環保署組織條例及廢棄物管理處的功能將產生莫大的諷刺。

電器、電腦公會指出,所有業者反對環保署另設立所謂專責單位的另一原因,是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委會每年所經管的經費達近百億元,但各項指定廢棄物回收率普遍偏低、回收績效差,業者只有繳納費用的義務與責任,卻無法積極參與、監督該管委會的運作及基金的補助流向,業者擔心的是如果未來另再設立專責單位,若其法律定位不明,很有可能再重蹈覆轍。

因此環保署當務之急,不是設立專責單位,而是在如何改造、強化既有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委會的組織及功能,並妥適提高業者參與之組成比例,此外,由基管會代位履行回收處理法律義務,如此球員兼裁判也非正確之舉,因此環保署應回歸現有法制,依廢清法第十五條,將電器進口商、製造商、經銷商等納為負責執行回收處理之法律義務人,讓業者得以實際參與廢棄家電之回收清除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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