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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虧損企業政治獻金 915前回溯免罰
(200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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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修正條文已經自8月15號起正式生效,根據新修正的規定,曾收受「有累積虧損企業」捐贈政治獻金者,必須在9月15號之前把政治獻金退還給捐贈者,如果超過期限,監察院將會罰20到100萬元的罰鍰。(張德厚報導)
政治獻金法中原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有累積虧損企業」捐贈的政治獻金,捐贈者要被處以捐款兩倍的罰金,受贈者則要處以一倍的罰金,所得捐款也必須要繳庫。立法院上會期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案後,在原規定中增加一個月的寬限期,日後凡收受「有累積虧損企業」捐贈政治獻金者,如果在一個月內把捐款返還,就可以免罰。同時,新法也讓過去違法者除罪化,只要受贈者在8月15日到9月15日之間,把過去因違法而繳庫的捐款申請退回,再還給原捐贈者,也可以免罰。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謝育男處長:『這個條款是回溯條款,可以回溯到93年4月2日政治獻金法施行以後到現在為止,只要有收受「累積虧損之營利事業」的政治獻金,都可以返還。』
如果沒有在9日15日之前退還,該政治獻金就一樣要繳庫,而如果超過兩個月沒有繳庫,就必須受罰。謝育男:『如果超過的話要受罰,收受者會罰20到100萬元,而捐贈者則要罰2倍的罰鍰,如果現在還回去的話就通通免罰。』
新法實施後,最大的受益者將是民進黨,光是2004年違反政黨政治獻金申報的部份,民進黨及其捐贈者,就可以省去約一億元的罰金。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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