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報稅請注意:應檢附的證明文件,限期於六月十日前寄送稽徵機關 (2004/6/3)

九十二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截止,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件數一、○二一、六二二件,如有應行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應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前逕(寄)送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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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由於網路申報無法將證明文件、單據上傳,故仍須檢附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詳網路上傳申報成功後列印之「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例如年滿二十歲子女之在學證明、捐贈、醫藥費及保險費收據等。

為維護自身之權益,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應將上開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前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送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