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的優惠,將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截 止;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若有土地移轉情形, 應把握時間儘速申報,只要在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訂立 契約,最遲在三月一日完成申報,仍可享有減半徵稅優 惠。
稅捐處指出,只要民眾把握時間,在減半徵收期間 訂約或判決確定,並在三十日內申報,不論是自用住宅 用地或是一般土地及記存案件,都可以享有減半徵收優 惠。
舉例來說,民眾若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訂立土 地移轉契約或判決確定,並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申報 即可享有土增稅減半徵收,但若在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才 申報,就無法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民眾若有疑問,可多 利用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八○○二三六九六九,由專人解答。(中央社台北2003年11月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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