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時報:評「產品工程服務業」的租稅獎勵
(2005/4/24)
|
|
工商時報:工商社論
最近財政部為產業租稅獎勵的檢討,提出了不少的主張與意見。林全部長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更明確表示,政府不會完全取消對高科技產業的租稅優惠,但卻會朝剔除過時、成熟或重複的獎勵著手,妥適的限縮產業租稅優惠的範圍與程度。身為產業發展主管機關的經濟部,原則上亦同意應全面檢討產業租稅減免政策,但在考量上總還是較為保守與顧忌,無法與財政部間取得立即的共識。目前,對「產品工程服務業」應否列入新興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二個部之間即頗有爭議。
產品工程服務業乃屬新興重要性產業中的一個業別,如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減免稅的門檻,即可享有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的各項減稅優惠。但是,與其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不同的是,產品工程服務業並沒有明確的免稅產品類別限制,以致造成企業只要成功取得該產業的資格證明,不論其研發或生產製造何類產品,都可以享有減免稅的利益。根據經濟部的說明,產品工程服務業是在民國八十九年政府推動知識經濟方案時,才列入租稅獎勵範圍,該業偏重於整個生產製程的設計,對我國邁向知識經濟與推動產業升級,具有重要且特殊的意義。但由於它是一個「服務業」,與占促產條例適用範圍最大宗的「製造業」,不論是產業的性質或功能皆不相同,從而,乃引發許多租稅獎勵措施適用上的困擾與問題。
首先,對產品工程服務業的資格證明發放過於浮濫。依據促產條例相關法律規定,產品工程服務業的獎勵範圍,應以專門提供製造業產品研發、設計及技術移轉等專業為主,並非所有製造業只要在製造及銷售過程中,從事研發或設計即可適用。若將其定義放寬為後者,則會產生只要具研發及設計功能的製造業,都可以納入獎勵範圍,進而使得獎勵項目可能擴及到所有產品,這其實明顯與促產條例採行「產業別」減免稅的政策精神,相互違背。
經濟部雖然知道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但卻不同意財政部廢除納入獎勵範圍的主張,只願意將其適用範圍限縮為「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辦法所規範的產業」,以減少所有「製造業」都可以同時輕易取得「產品工程服務業」資格的機率。只是,這樣的作法非但沒有解決新興重要策略產業間的「定義」問題,反而顯得有些削足適履。經濟部應進一步審慎的思考功能別與產業別租稅獎勵的不同意義,才能找到真正的答案。
其次,產品工程服務業成為享受「全程」免稅的工具。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中加入產品工程服務業,原本只是對「設計業的服務所得」給予獎勵,結果卻連產品的製造都可利用這個管道避稅。由於製造業申請免稅優惠,須符合委外製造比率不得逾三成的規定,今如該製造業另成立一家研發公司,由該研發公司提供設計,母公司負責製造,再交由研發公司銷售,則便可以輕易的逃避掉前述對製造業的約束,從設計、製造到銷售整個過程所產生的利得,全部都可享受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如果委外比率三成的限制對製造業的獎勵具有特殊的意義,不能輕易違反,那麼經濟部就得用心設法來防堵這個規定上的大漏洞。
最後,產品工程服務業成為變相鼓勵廠商西進的推動者。財政部發現部分製造業者將國內研發成果,轉由大陸製造,再以其委託大陸製造的最終產品向經濟部申請適用產品工程服務業五年免稅,坐享全程減稅利益。或許這種現象的確存在,但若因此而將廠商「西進」的責任,硬加在產品工程服務業的適用獎勵身上,則未免有些過於誇大與沉重。如果研發設計的確是我國未來產業發展的利基所在,則只要企業的研發中心能夠設立在台灣,何處生產,並不是重點,宜任由企業選擇。經濟部曾表示,不要把「在台研發,大陸製造」的營運模式,當成罪惡,我們深表認同。倒是林全部長打算在課稅技術上,去區隔在台或在大陸生產廠商的租稅優惠差異,我們反而擔心恐怕將治絲益棼。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點閱次數: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