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業發展,經建會檢討鬆綁服務業土地使用管制
(2005/4/26)
|
|
「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業奉行政院93年11月10日第2914次院會通過,揭示人才培訓、以負面表列思維檢討相關法規、樹立有利服務業發展的機制、統合相關部會功能、提供投資獎勵、推動服務業國際化、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務業、推動12項服務業發展策略,以及落實13項旗艦計畫與11項主軸措施等服務業發展八大策略。其中「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檢討鬆綁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即為「以負面表列思維檢討相關法規」乙項策略的重點工作之一。
服務業因產業特質使然,多集中於大都會區,受到地方政府程度不一的土地使用管制,尤其大多數服務業是以辦公室作為經營場所,不像製造業需要大面積的廠房,加上利用網路、電話、傳真等溝通方式日益普及,亦降低其對土地區位的影響。惟服務業在地方政府現行土地使用法規管制下,除了須面對繁複的管制條件外,正面表列土地使用組別的調整亦無法趕上服務業的快速多元發展。影響所及,使得為數不少的服務業或新興服務業,面臨違規營業或無法設置的問題。
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分別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其中台北市採用所謂的「正面表列」管制,明列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等)允許使用或附條件允許使用的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若為附條件允許使用,其核准條件包括如臨接道路寬度、設置樓層、同樓層及以下樓層是否為非住宅使用等。以旅行業辦公室欲設址於住宅區為例,業者須先查明旅行業辦公室歸屬於「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37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3)旅遊業辦事處;其次查知該組別於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商一皆為附條件允許使用;最後再比對設址地點有無滿足附條件之臨接道路寬度、設置樓層之同層,及以下樓層是否均為非住宅使用等核准條件。
為檢討鬆綁服務業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經建會於日前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12項服務業相關業界代表開會研商,會中業界代表提出許多鬆綁土地使用管制的具體建議,例如排除對「營運總部」特定專用區產業進駐類別的限制、建議放寬物業管理服務業於工業區設置等;另針對以小型企業為主,經營型態較不影響鄰居作息的服務業,如設計服務業、電信加值網路業、旅行業等,則建議放寬住宅區設置核准條件或改為負面表列管制。經建會已將這些建議事項彙整完成,並分別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優先納入檢討修訂。
另經建會亦請中央及地方土地使用主管機關針對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於新訂及變更都市計畫時,適度採用負面表列管制方式,並檢討服務業土地使用核准條件的合理性與妥適性,以儘速簡化及鬆綁相關管制規定,俾利建構有利服務業發展的產業環境。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點閱次數: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