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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起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期限將延長為3個月 (2008/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針對「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進行修正公告,並於民國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主要修正內容為:

一、實施對象修正為:凡於實施區域內設籍且出廠滿3年以上之機器腳踏車。

二、檢驗期限修正為:前述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間實施檢驗。

民國97年起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的定檢期限由「原發照月份至次月間」(2個月)期限修改為「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間」(3個月),以方便車主安排時間進行排氣檢驗。若以94年出廠將於97年滿3年應參加定期檢驗的機車為例,其原發照月份為2月份,依據以往法令應定檢期限為2月1日至3月31日止,法令修正後,自97年起該車的應定檢期限變成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排放標準未於期限內修復並複驗至合格者,依規處機車車主或使用人新台幣1,500元罰鍰,若規避、妨礙或拒絕檢驗者,依規可處5,000元至100,000元不等罰鍰,目前本市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共有37家,可供民眾前往受檢,只要您的機車檢測合格,將可避免受到未定檢罰鍰,請大家依規辦理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環保局再次呼籲,不論您的機車是否已屆今年檢驗期限,若您過去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亦請儘速攜帶行車執照至本市機車排氣檢驗站完成免費檢驗,以免因逾期被罰,為了您我的健康,請主動實施機車定檢並適時保養維修您的愛車,還給新竹市民一個空氣清新的環境。

新聞來源: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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