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修正放寬大陸配偶居留規定
(2008/3/8)
|
|
內政部今天修正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的要件。以往臺灣配偶如果不幸身亡,大陸配偶就無法申請在臺定居設籍。不過新辦法已經調整放寬,規定如果沒有再婚、而且在臺灣地區已經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也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並且領取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表示,申請定居時所需檢附的財力證明,也考量到社會實際情形,將放寬(採認種類)以及(財產合併計算的範圍)。另外,在臺灣地區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卻逾期停留者,出境後可立即申請再入境,無須受到必須管制一年的限制。
新辦法同時也增訂(健康檢查證明)可先以(具結書)替代,在入境隔天起30天內,再以衛生署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換發入出境許可證件。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點閱次數: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