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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修法放寬外配入籍 刪42萬元財力證明
(200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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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會議,針對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要件,決定適度放寬,將修正刪除國籍法施行細則當中,有關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規定,同時增列可由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開立生活保證明等規定。(黃悅嬌報導)
針對外籍配偶歸化國籍要件,內政部決定在不修正國籍法第三條第四項「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規定下,朝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放寬相關要件。
鑑於外籍配偶為了出具約四十二萬元的財力證明,多數向仲介業者借貸,財力證明徒具形式,因此,會中決議將「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的規定刪除。
其他歸化要件也修正放寬,包括原定近一年國內平均每月收入應超過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修正為超過一點一倍;國內動產或不動產的估價總值分別放寬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及新臺幣八十萬元。
考量部分外籍配偶無法提出以上各項證明,但其生活確實保障無虞,因此內政部決定增訂採認「從事外籍配偶輔導、服務或相關業務之立案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開立之證明」,由實地瞭解其生活情形之團體或法人為其出具證明。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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